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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常看到有的帖,小提琴奏鸣曲、大提琴奏鸣曲,帖子标题【】中有“室内乐”字样。
我想,提琴很少是真正单独演奏的,配上钢琴伴奏是极为普遍的,但不能因为有了两件乐器演奏就变成室内乐了,室内乐(两件乐器的曲子)的重要特点是各乐器互相配合应答,有同等重要的地位。而独奏曲的伴奏部分显然不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。
所以我认为各种提琴奏鸣曲是 独奏 而不是 室内乐。
各位以为如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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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上的说的对。
独奏、协奏、重奏、独唱、重唱、合唱……
室内乐、交响乐、歌剧、舞剧……
“独奏”和“室内乐”的概念不是一个系属,没有绞尽脑汁区别它们的前提和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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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内乐原指西洋贵族宫廷中演奏、演唱的艺人世俗音乐,以别于教堂音乐及戏剧单薄。十七世纪发源于意大利。十八世纪末叶以后,则指由少数人演奏、演唱,为少数听众演出的音乐。 近代的室内乐含义略有不同,系指界于独奏及管弦乐队之间的小型器乐合奏,通常每一个乐器各担任一个声部,各种乐器在相互配合时又各具一定的独立性,演奏时不需要指挥,依靠演奏员的相互默契。 室内乐最主要的是弦乐四重奏(第一、第二小提琴、中提琴及大提琴)。弦乐四重奏可以构成四部和声,音色相近,音域广阔,演奏方法多样,具有充分的表现力,常为作曲家所采用。但是弦乐四重奏需要作曲家具有相当高超的写作技巧和良好的乐思,难度很高,因此,不少作曲家在创作生涯中,后期才敢尝试这种样式。此外也有弱乐三重奏、六重奏、七重奏等样式,在习惯上弦乐室内乐不使用低音提琴。 与弦乐常一起合奏的是钢琴,钢琴三重奏(钢、小提琴、大提琴)以及钢琴五重奏(弦乐四重奏加上钢琴)是最常见的形式。使用钢琴后,音色有了明显的对比,钢琴与弦乐相呼应,更富有变化。此外,弦乐另上木管五重奏(长笛、双簧管、单簧、大管、圆号)。由于各种木管乐器的音色不易调和,相对说不如弦乐易受听众欢迎。特殊情况下也有钢管乐器的重奏组。至于由独奏乐器与钢琴合奏的大型作品,如小提琴奏鸣曲、长笛奏鸣曲等,虽可列入室内乐范畴之内,但习惯上是作为独奏曲来处理的。 室内乐作品虽然由于作曲家的时代、国籍、风格流派而有不同,但一般都是无标题音乐,使用大型套曲的形式。因此,室内乐创作总是追求完美的形式,洗练的技巧,作品内容常为高度概括的“纯音乐”形象,通过音乐的起伏,乐思的发展变化来表现作曲家的各种感受。失常室内需要听众具有一定的欣赏经验,较丰富的音乐常识(特别是对传统曲式,如奏鸣曲式、回旋曲式等的基本概念),包括较细微的感受能力及联想、想象能力,才能充分鉴赏其内容与形式痘,因而,常被人们认为属于比较深奥的音乐 之列。其实,只要细微而专心地反复聆听,也不是难以理解的,尤其是古典及浪漫派作曲家的作品,旋律优美结构清晰,具有相当明确的音乐形象。如果能从此入手,是可以基本上掌握室内乐的妙处的。当熟悉以后就可以发现,室内乐虽不如交响音乐那样富于音色音量的对比变化,但却更为细腻、更为深远,其中自有另一番情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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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内乐(chamber music)通常指由少数演奏者演出的重奏曲。17世纪初发轫于意大利。原指在皇宫内室和贵族家庭演奏、演唱的世俗音乐,以别于教堂音乐及剧场音乐。 室内乐重奏不同于管弦乐合奏,前者每一声部由1人演奏,后者每一声部则由多人演奏。按声部或人数的多寡,室内乐可分为二重奏、三重奏、四重奏、五重奏直至九重奏等多种演奏形式。因所用乐器种类不同,室内乐又有单纯弦乐器演奏的重奏和弦乐器与钢琴、管乐器混合演奏的重奏之别。 弦乐四重奏是室内乐的重要形式,由第一小提琴、第二小提琴、中提琴、大提琴各1件组成;弦乐三重奏由小提琴、中提琴、大提琴各1件组成;而弦乐五重奏则由第一小提琴、第二小提琴、中提琴(2或1)、大提琴(1或2)组成。通常所称钢琴三重奏、钢琴四重奏、钢琴五重奏等,系指2件、3件或4件弦乐器与钢琴重奏的形式。亦有由管乐器与弦乐器演奏者,如W.A.莫扎特所作由双簧管、小提琴、中提琴、大提琴演奏的《大调四重奏》。 此外,尚有弦乐器、管乐器与钢琴混合使用的重奏,如Z.菲比赫的《小提琴、单簧管、圆号、大提琴五重奏》,以及几件管乐器的重奏或加入打击乐器的重奏等。近代室内乐通常用奏鸣曲套曲形式,有4个乐章(亦有少于或多于此数者),演出中不追求个人技巧的任意发挥,而强调声部间的默契配合。 古典室内乐多为主调和声风格,同时又具有丰富的复调因素,声部织体缤密精细,富于个性,能生动细致地表现风俗性、抒情性、戏剧性等多方面的音乐形象,尤擅描绘意境,刻划心理,表达哲理。代表作品如 L· van贝芬、 J.勃拉姆斯、nII.H.柴科夫斯基等人的四重奏。这一体裁早在中世纪后期和文艺复兴时期业已存在,其含义与近代不同,主要指琉特、哈普西科德独奏的器乐经文歌或数件乐器演奏的世俗声乐曲,曲式自由,无固定结构。 巴罗克时期,室内乐的主要形式是三重奏奏鸣曲和独奏奏鸣曲。前者由女人演奏(两个高声部由小提琴、双簧管或长笛担任,低声部由大提琴或大管担任,又有哈普西科德或管风琴演奏和声背景);后者由3人演奏(独奏1人,数字低音2人)。
室内乐于17世纪晚期传至法国、德国、英国诸国,后来,在J.海顿的笔下得到高度发展。他总结前人经验,确立了弦乐四重奏的典型形式,并使之后于室内乐的主导地位。这一时期,莫扎特和贝多芬又有效地发挥了中提琴、大提琴的表现性能,使4个弦乐声部更显均衡。贝多芬还运用交响曲的某些手法,丰富了四重奏的音响色彩和表现力(如《c大调弦乐四重奏》),并使钢琴与弦乐声部相结合的重奏形式得到进一步发展。F.舒伯特的室内乐则不仅具有戏剧性倾向,而且富于歌唱性特点(如《小调四重奏》)。此后的作曲家如勃拉姆斯、B.斯美塔纳、A.德沃扎克、L.亚纳切克、柴科夫斯基、C.德彪西等都曾致力于室内乐的创作,并有重要作品传世。20世纪,室内乐仍是作曲家所重视的一个创作领域,不少作品运用了现代作曲手法。18世纪末以后,随着市民阶级的兴起,演奏场地从宫廷走向音乐厅,听众人数渐趋增多。室内乐的概念已由专指重奏曲而扩大到包括独奏曲、独唱曲(限于少数乐器伴奏者)和重唱曲以及小型管弦乐合奏等在内的更广阔的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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