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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实际赔付率接近零”的房贷险还叫保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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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5-3-3 16:2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只有赚钱的机会,没有任何赔钱的风险,市场经济条件下能有这样的买卖吗?有!目前强制实行的房贷险就是这样的好买卖,这个险种几乎没有任何赔付风险,实际赔付率接近零(见《中国青年报》2月28日报道)。   房贷险是一种消费信贷险。房贷险的初衷在于保障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安全。央行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》第25条规定,商品房抵押贷款的,在贷款时必须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保险或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。就是说,这是一种与住房贷款捆绑销售的保险,你如果要贷款购房,就必须买房贷险,否则,别想贷款。   在我理解,任何保险品种都应有收入、有赔付。保险公司赚的钱主要就是收入与赔付之差。而多年的实践证明,这个房贷险却只有收入,几乎没有赔付———怎么会这样?其中有何“高招”?购房者稍加留心就会发现,按揭购房抵押房屋保险合同都有几项特殊规定。譬如,出现暴雨、洪水、台风等意外事件,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,其它则不赔偿。事实上,除特殊地区外,合同中所列意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极小,即使遭受火灾水患,框架结构的房屋一般不易毁损,更不易灭失,即房屋本身的出险率极低。如此一来,有收入、无赔付也就顺理成章了。   据报道,浙江省消协负责人认为,作为一项商业保险的商品房抵押贷款保险,本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,符合公平、自愿原则。但在实际操作中,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显然没有得到公平的对待。所有的按揭购房抵押房屋保险合同都规定,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不是购房者本人或家人,而是银行。一旦购房者出现“还不起贷款”的情况,银行可以请求法院查封房子,因为房子已经作了贷款抵押。对于购房者来说,一旦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银行贷款,就完全有可能失去对所购买房子的产权,却又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,是实实在在的“险而不保”。   房贷险中有违公平原则的规定还不止这些。如,保险公司普遍要求投保人一次性缴清所有投保年份的保费,实质上相当于无偿占用了投保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利息收入。还有,对于购买期房的消费者而言,其缴纳保费时间自贷款之日起计算,而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却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,导致消费者在该时间差内多缴纳保费,实际保险年限低于投保年限,加重了消费者负担。   有了这些“霸王条款”,保险公司没了赔付之虞,银行也没有抵押风险。这样的保险,对购房者来说有何用?购房者几乎得不到任何好处,却不买不行,这样的规定实在令人纳闷。诸多购房者叫苦不迭,声讨不断。据报道,日前,浙江省消费者协会、浙江省律师协会和浙江大学法学院联合向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建议函,并抄送中国银监会,要求重新审查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》,修改房贷险相关规定,允许银行和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约定是否办理房贷险。   此外,银行与保险“联姻”,强制排斥公平竞争,也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。保险业内人士也多次指出,保险公司和银行在房贷险上的这一做法,不符合《保险法》和《商业银行法》有关规定,没有遵循公平互利、协商一致、自愿订立的保险基本原则,给房贷险和其它险种的健康发展带来了隐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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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5-3-4 14:26 | 显示全部楼层
抢钱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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